加密貨幣遊說團體控告 SEC 濫用「交易商」定義!業界反擊,捍衛權益! Posted on 23 4 月, 2024 By Emma 加密貨幣遊說團體控告證交會「交易商」定義 一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證交會)擴大「交易商」定義以涵蓋數位資產活動的規則,已經走得太遠,區塊鏈協會(Blockchain Association)和德克薩斯州加密自由聯盟(Crypto Freedom Alliance of Texas)的訴訟指控。 這起於週二在德克薩斯北區地方法院提出的訴訟聲稱,擴大的交易商定義也將捕捉到僅僅是交易數位資產的人。訴訟指控證交會在規則公開徵詢意見期間,未能與收到的回饋互動,也未進行「其依法所需的經濟分析」。 訴訟要求法院宣布該規則「任意、濫用職權或以其他方式違法」,根據《行政程序法》,並禁止證交會執行該規則。 訴訟文件表示:「由於該規則專注於交易的事後效果,新的『交易商』定義將可能捕捉到各種數位資產市場參與者,包括僅參與數位資產流動性池的使用者。」 訴訟指出,交易商的定義「特別排除為自己的帳戶買賣證券的人」,凸顯了交易商和交易者之間的差異。 證交會於2月以3比2的投票通過擴大「交易商」的定義,稱其為「根據一個人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的功能性分析,而非所交易的證券類型」。 監管機構表示,確實考慮過排除加密貨幣,或(至少)排除加密產業的某些方面,但發現這樣做可能會使加密交易商相較於傳統金融業對手獲得不公平的優勢。 區塊鏈協會執行長克里斯汀‧史密斯(Kristin Smith)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該規則「是證交會公然試圖在其權限之外非法監管的又一例證,繞過在其壓縮的意見徵詢期間解決眾多收到的疑慮的法律義務」。 聲明說:「交易商規則推進了證交會反對數位資產的運動,並非法重新定義了國會賦予其的法定權限範圍,威脅將使美國公司離岸,並在美國創新者心中激起恐慌。」 週二的訴訟還針對加密產業另一個常見的投訴,即證券的定義以及其如何適用於數位資產並不明確。 訴訟文件說:「就證交會而言,它從未明確說明其認為哪些類型的數位資產交易是證券交易,這導致了數位資產產業的重大不確定性。相反,證交會採取了臨時的方式來將特定數位資產歸類為證券,無論是通過個別委員的廣泛聲明,還是通過零散的執法行動和訴訟。」 這意味著產業不知道哪些數位資產可能受到交易商規則的約束,訴訟說。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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